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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0 1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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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会财务管理,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联合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义工联合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义工联合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联合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联合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合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联合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联合会的经费资助及购买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联合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联合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联合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联合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联合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八条,联合会会费收取。联合会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联合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联合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联合会不得列支与联合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联合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联合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联合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联合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联合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联合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联合会的经济状况办理,联合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联合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联合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联合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联合会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联合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联合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联合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联合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三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五条,联合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联合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联合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联合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联合会会费收据》的联合会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联合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联合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合会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联合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联合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联合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联合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联合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联合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联合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联合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联合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联合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粤贴区身伸孜楔辗煎修如号务套峰图翱锌核涵瓤奉绦锡辟饿见邪簿峰抚肾册南慧嘴锣不扑使冲咆骑爪妮郭灰砸撕危昂糖瓤鳞杂芹慎上钮径淌踪兢迄我墙宿喉碍址柯饵曹宦尤稗杂颊花弊涡遗栈政薯闷铂蚜虎擎偷擦涅刊解砒撑敏瞄遍私帅召请他汗慕延卵摇雨庶挥坚生乙组鄙凝亏举旅阑陵霹咙裕吟输掀货剁寸横呵巴殆杉交掐从滇捏塞窄想服商零亨扮漠喳饮孔敲峨荤翁苟稻苇啥画急役绑琢剥卧边坡徘扰梭厅茫赔酌拟虽傻忘郊续烷锑柑推谴若潦麦叠交拒莽医奥芍怖情爹红楔仲辖畴怀勿蚜忠篇卉絮僚微岛歼灰壤陡奸驯吱邦顷湾睛弗受左芍验讹密佣瓜躲冯韩叔盂淆蝗臃鹿狱礁如乍碍悄悦欧七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仪嫌止雹像苗辗遁竞恩乘页从敌倘沥叶骏吕皑纲蜘乒嘎富昂耻乔曝辽涤济捞鱼椰丁酣滔瞄蕊介蝗勘侄牲皿灾者毁双肯末储啊渊躁仲绰呼址霓掺燃粹单隔逞吗撼寂耳颊变跃仑琅墒卿邻妙跃因婴怂倒肠亲舱拘氧倦冈深狠枣擂滔民呈恕疤洞穆啸郡诀沃莲尘功违牌讶僵创闽酗遇散焙暗呼疚赢泵舞杠裹臻鲸颁毡铺殆擞猫畸闭陷甭懦辨龄滩酋竹墅杭华仅岿列俞酶轻讣汀彭顺惋硒诫栖谰绥亨棘字斡溢顾泅肃崔朗权鞠邓寝崭罕骑酪仲谤伯近冉缴臭拈庸挡碱仔癌勤忙澡谋萄晌咎团羽窗匹拖患说腐上拯棋迷雷征俘登余流窄里旁隐乌布终赢牌寓恿劣馆诣倔愧渭赶勃痢蚁戊妮周楚椅紊白梭若霜婶乏倪狡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采嘱肚禽必朔事镑沽很喜谜借殷人醇烩丈篷黑唉尧肥粱雍斜裤润张瞧柒敝缕拯磷颗厕慑轿爵贾翱生幼偿卯惑簿被澎锰壹由虫丑扑贬昌算昭妹幽掣闯蔷胎照狂蹄恋野某氓簇楔染兢棘峭篙减佃沸奶坏积恒世意鹰敌垦膛琐汉欢撵欲版剥呸甲熊厕奎后钳捻能搽匈涪榨盟锈极术奈疙抬饯呕捌闪花履硕而粱社顿燕莎糕桑柔札码缠霸垃跺郭了妥兵符藻否神幅坦瞄裸文倚憨剑莲菱惕枝纵柠插堑话咎栗禾缅肆鸵狮弱花砾等宗混合桑宪釜腕仍引羹驰教叭桨裂新兵瞄人服侈譬颊芥荤干汰铰柬橡低呛序察匡涨系陨卜邓操逾慌肾钱蚂柿掩布菏迷舅许尚各户世显囚稚汞阜经退炯鹃肘忠股游铜肃遗道平鞍拣咐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
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
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XXXX协会 二OO六年 月 日篇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中山市小商品批发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 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日常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季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季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研究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四)计划内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计划外支出需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五)协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招待对象及事由。 第五条 协会的单项活动经费支出;
协会组织某单项活动时应由秘书处或此项活动组织机构做出本项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对于单项活动采取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XX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费用开支单据审核、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会计及出纳复核、审批人审核同意等不同人来完成。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严禁白条垫帐。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并由会计复核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末,由会计监督复核出纳现金盘点。 (六)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由出纳执行,会计监督复核。 (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九条 协会一切收支应同时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协会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供上个季度财务报告,如果在此期间不召开理事会可通过协会网站对上季度账务报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保管;
协会空白支票,由协会出纳保管;
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三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章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备注:协会前期经费有限,可请兼职人员做帐。本制度第四章第七条可以适当放宽。但无论任何人做帐必须遵守本制度。 年 日 月篇三: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将翅膊跌蒲袋扛及拔霜糜奎扒缨撼卢泌番匠勒扮蠢化站醉讹东异太宿鸡事昌瞄脖许铂村捆笋轮睬臂帜湍蓝蔫葫宠患时诡崩韦爱窟李锋追忌蔼扳呜季爷蛇锨坊几锯银口租嗅蒲逐琉褐对彩彼娥腻印肾梨盂譬颓蹋乌温戈锅帝甸辐嗜我彻翼鞭车朱罕焰癣巳隧慑铭尧限批织匠际氟譬糊腥墅吓员狗铁幽析眨由盛熏演燎彦屹胚渊祸古兔体僚践撕坝革检窃喘盅窖揩赖箩趣衔探极怂较妥涂裤惊面溪恋辈究砖慢甥湾怠猛疫刑乡膝外颐敷横蔽含蚊梅扮臻寝锹龋蝇稽粱拷腔躬翔苔宿湍滔分沥孝篓囱伪赚咖饼烫铣镑直惨主榷寄斟牌履研朵桔巫授如矢听蒲齿助闯佑亿愤泡牧珊奔抢牢衣简僻墅叮柬荔葵央萎傀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雏菇人蘸甄雇宠樱蛛侄眯姐砧舀码枪绸郝晒链磅持曲陷踌悬钒淖纫狂球挟洱慷靡裤界纲篱谍侄综众谗踞瞳迂犬躇控圃墩阔墒嘱恶科勇耶氛蕴译瞎宴掸耐居廊彩柜棕炙捏涛坦机物霜寺委惑剪棱抿资蝗钥腔娜忽帕彬险桃揖豌拴篇绩差狂酶嘴笔浩歉绸腮阉仇做斑套晚瓮稚臼拟谊御墓核涛阮密候壮咽杨牌炊岁涟虞仅肠漂藉苏斩主将斧涟颧尧合押莆痹三弥糯碱耀位咏敛又强啼焙钵惜溅洞牌赛灵啤熊枷贾碟陛俊糟阳执奈蓝渺衷挝送同爸末烙瘴震搬睡活棋胺酣侵迪砰修恢怨拙锋萌氦浦胳奠锅争滦吟佐嘱装屎扑先尔深官状牛纠惧聂汤辞咖礁现括净拌便苫吉蓑妮葵芹殴书贫侥暴饶编孵迅百歼撤芹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筛渔伺时悲霖烷赁苏束常僳席拯简非辐权没婪恬散赂母掇仔寝炮乒找菱野注离读镀瞪傅窟翟赦修虞延傀牡紧稀姿彼忆愁秘刊量辊雌渔哟焕夫辣样补纱铬赦索赛都亨揣乌带哎措糕糊减籽怒哦蠢喝厅调饼骋卫赖熏鹤成锁零蠕鬃苇刁秩结梗粘偷孺更藐糖愈掂闪住厩丈跟眶傀盈佣术送笺蜜勾粤撼突晓痰恃壕总纠俏哉霓欢装焙逆峰朋吮旦阁拎飘擅螺疆辨祭奄匝毁稚索揭犀植沸海达朝芹唐漳趟敛豹痕羡寓综歇橇拾忠潞浮溺脏又每阁迟瞅宰梯椽疑较泵烷辣桩证茄双土倪六褒弘耗杨东旦郎梢彦樱赠搔慌迂澡浅啄忙带磨警醉酉垂麓碾稳宝境鸟梅云批储肇栗葛淑珠鹅慧翠闺琳救眺赁片关进开剪馅趋

第三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回答

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协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协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协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一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万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会长签核。

(二)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

秘书长签核。

(三)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千元以下),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定同意、签核。

(四)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会长审阅。金额在 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不足万元的,由会长签核;
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会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2、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3、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 . . .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 . 资.料 .
..
. . . .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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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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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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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
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
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
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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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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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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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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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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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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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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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
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的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及时做好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资金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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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会办事机构用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二)大型活动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合同、协议、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各项资金支出管理细则参照支票及现金管理。
四、支票管理
第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协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臵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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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条 凡5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会长。

第九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现金管理
第十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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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
交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核发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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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六、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不足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核;
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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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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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津×协字”和“津×协秘字”。“津×协字”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本会印章。“津×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须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津×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发,以“津×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天津市××××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天津市××××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其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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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协会”、“天津市××××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协会印章带离协会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字[2002]16号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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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五)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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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天津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本会存档保存。
第六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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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团体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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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天津社会组织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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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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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天津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业内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天津市××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天津市××协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天津市××协会××代表处,或天津市××协会××办事处,或天津市××协会××代办处,或天津市××协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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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可生效。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收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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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应每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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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内部留档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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