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2年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2022年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发布时间:2022-06-10 17:18: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税收政策经济效应,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3篇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篇1

美国税收制度

美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国家之一,因其优越的经济环境、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受到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美国税制、做好投资前后的税收因素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掌握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深圳地税局“走出去”税收沙龙以“投资美国税务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一、美国税制简况

美国实行由联邦、州和地方分别立法及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和地方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联邦税包括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雇佣税、贸易及海关税收;
州和地方税包括所得税、特许(权)税、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

美国的所得税分为公司收入所得税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实行15%至38%的累进税率,在计算公司联邦收入所得税时,净营业损失与资本利得损失分别计算,净营业损失可向前追溯2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20个纳税年度、净资本利得损失可向前追溯3个纳税年度向后结转5个纳税年度。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包括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保税四种,采取累进税率制。雇佣税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税。

当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向非美国人(包括非美国公司、非美国合伙企业和非美国自然人)支付来源于美国的服务费、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报酬时要代扣代缴美国联邦税负,即缴纳报酬总额30%的预提所得税,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各州有权自行制定税收制度,可根据所在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立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税率,因此美国各州的税收制度比联邦税收制度更加多样化。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扣除,有些州如内华达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等免征州公司收入所得税,各州为扩大就业水平、引导投资方向均推出针对公司实体的投资鼓励政策,鼓励和欢迎无污染或较少污染、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能提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公司投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投资美国涉税因素分析

(一)投资方式及涉税因素分析

“走出去”企业投资美国可以选择“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和跨国并购两种方式。

“绿地投资”指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部分或全部资产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当地建立独资企业,二是在当地建立合资企业。不同投资方式的优劣不一而同,应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成熟度、竞争优势、企业融资能力等方面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跨国并购包括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如果采取股权收购方式,在商业、法律等方面操作起来更简便,被收购美国公司法律实体将存续,但以往年度的税务风险也随之一起转移;
如果采取收购资产方式,买方可以选择性收购资产,卖方一般要承担资产收购交易的所有纳税风险,买方可以尽量避免承担被收购方的潜在债务。

(二)投资形式及涉税因素分析

“走出去”企业投资美国设立的企业类型可分为在美国的外国分支机构、美国公司及美国合伙企业。

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如赚取来源美国的利润,需申报和缴纳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还应缴纳30%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和利息税(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可享受协定议定的实际税率)。

美国公司需就其全球范围所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同样还面临州和地方税以及预提所得税。

美国合伙企业不是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实体,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来申报缴纳联邦和州所得税,对于与业务相关的收入,合伙企业按35%的税率对外国合伙人进行代扣代缴;
对于与业务无关的收入,按30%(或协定规定的低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三、投资美国跨境税务风险控制

“走出去”企业与美国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防范转让定价风险。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RC)第482条款是美国最主要的转让定价法律,转让定价法规除1.482号法规外还包括1.482-7成本分摊、1.6662-6号转让定价违规处罚法规等,针对资本弱化的规定见美国法规IRC. Sec163(j)。

“走出去”企业与美国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税收争议可通过申请启动中美相互协商程序做相应调整事后解决,也可以通过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申请中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预先约定,事前控制转让定价风险。美国海关方面也认可基于预约定价安排的进口价格作为海关报关价格,前提是纳税人提供文档资料证明其报关或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见美国海关2010年发布的其对预约定价的法规HQH022287号)。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相关规定,中美相互协商程序同时还适用以下6种情形: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者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篇2

各地国税机关进一步落实茶叶税收管理措施,把好“四个关口”一是把好源泉控制关。对从事茶叶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掌握其自产自销情况,包括茶叶种植面积,测算平均亩产量,制作毛茶或精制茶的原材料消耗比率等情况,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发现其自产部分有问题的,扣除测算产量后的余额征收增值税。二是把好以票控税关。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认定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企业建帐建制,健全财务核算,对定额征收的企业,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必须及时补交税款;
对未达起征点的经营户,实行以票管税,对符合调税条件的及时调整其定额,纳入征收管理。三是把好实地调查关。在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书面资料的同时,对于仅靠书面审核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特别是对合同的真伪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四是把好税收政策优惠关。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及时审批办理税收抵免;
加强减免税的监督检查,严格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减免税资格的审批。

(一)征免界限难划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导致实际管理相当困难。一是涉茶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理论与现实之间有差距,导致征免政策难把握,日常征管难操作;
二是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与茶农签订虚假协议,虚增自有茶园面积,成立茶叶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增值税;
三是部分纳税人既有自产自销业务,又有收购鲜叶回厂加工销售业务,形成征免一体化的现实,导致国税部门难以进行划分。

贵州4家边销茶生产销售企业享受国家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2-02-08 13:29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近日,接国家民委通知,贵州省民委2011年申报的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金瀑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桐梓县金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4家边销茶生产销售企业经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十二五”期间,享受国家免征增值税政策。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自治区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

    贵州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气候等优势,茶叶种植面积已经超过500万亩,茶叶品质优,深受边疆人民的欢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茶叶产业的发展,把茶叶产业作为我省一项重大产业经济来推动发展。“十二五”期间,省民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了《贵州省民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计划中明确提出将推动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快速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措施。

    搞好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事关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又有力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省民委经过深入的调研后,及时向国家争取政策,及时为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想办法搭建平台,为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尽了一份责任。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篇3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财政部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9、10号公告对相关疫情防控需要的医疗器械、生产设备、药品以及其他医疗用品在生产、进口、运输、捐赠、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及时进行了公告,为打好疫情防疫及时提供了税收支持。

今天重点就大家比较关心的捐赠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近期有大量的企业、个人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捐款、捐物,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献上了自己一份爱心,与祖国共渡难关。我们在捐款、捐物抗击疫情的时候也不要忘了,国家对我们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在纳税上也给予了充分的税收优惠,合法享受税收优惠也是我们纳税人的一项法律权利。

今天我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出台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其他相关规定与大家一起解读一下。

《公告》分三部分对捐赠涉及优惠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捐赠涉及的所得税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里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捐赠过程中要及时取得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开具捐赠票据方可扣除。捐赠票据指的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同时捐赠人要注意社会公益组织是有清单的,只有对国家公布的清单内的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的捐赠才能扣除,具体清单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找到,如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第二部分是直接向医院捐赠涉及的所得税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里要提醒捐赠人注意的是捐赠人需及时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方可扣除。

要注意的是直接对医院的捐赠仅限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这个可扣除的范围小于通过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的捐赠,同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该也是有具体的清单的,不是所有医院都可以的。

第三部分税收优惠主要指的是流转环节的税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了,我们来看一下捐赠扣除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捐赠人在发生捐赠行为的当月即可凭有效捐赠凭证进行扣除。

有捐赠人问,如果没有及时扣除,该怎么办呢?

在这儿我们为大家梳理了相关规定,以供参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捐赠人为个人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是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三是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记住,补扣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捐赠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还要强调一下,个人捐赠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常情况下,税收政策规定捐赠人的捐赠是比例扣除,不是全额扣除,如企业符合条件的捐赠是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往以后年度结转;
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一次是全额扣除,应该说9号公告的优惠力度相当大,优惠力度与国家在汶川地震救灾、非典防治期间的优惠政策相当,与养老、教育、扶贫事业等国家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相当。

推荐访问:税收政策 效应 经济 税收政策经济效应 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 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

版权所有:春晖范文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春晖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春晖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滇ICP备1400138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