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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2-12-29 11:06:01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文档)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发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

  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

  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的实施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三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

  (1)对以下项目,当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地方级税收数额达到立项(批准)单位给予的资助资金的50%时,给予所取得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扣除同期区*给予优惠政策的扶持资金,经区*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放大配套比例):

  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获省“6.18”扶持资金的项目;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

  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2)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研发补助。

  (3)对按照《思明区科技孵化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经所辖街道申请,区*批准,由所辖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其公共服务*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4)经区*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区*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支持。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思明区产业导向且未享受区*给予“土地优惠”、“租金补贴”、“规模经济”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地方级税收的10%给予贷款贴息。年创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可相应增加1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为两年。

  3.担保贷款

  (1)对相关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级税收的3倍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续保。具体按《思明区信用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阅读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1)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3篇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2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3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

  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2)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3篇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的原则,并接受群众监督。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区*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批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项目、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社会科技事业项目、软科学项目四类。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中,做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发明。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并得到推广应用的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得到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等的科学技术成果。

  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奖励种类。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㈡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㈢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和创新能力。

厦门市思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3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㈠ 技术发明项目类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市内领先水*,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㈡ 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年创本级地方税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㈢ 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㈣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产生特别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可以评为特等奖。

  2、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3、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水*,并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4、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一定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市内领先水*,并取得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各等次的奖励金额由区*确定,并在每次评奖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3)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3篇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1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和医疗设备、救护车辆的购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草案)》的通知(闽计社会[2004]13号)及省*《转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4]146、148号)执行。

  (二)医疗设备、车辆的购置,中央国债和省补助的经费,分别由中央和省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设备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配齐。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2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国债项目由省*审批,其它项目按基建程序分级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及地址、建设规模及方案、环境保护及卫生安排措施、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工期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三)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传染病院(区)应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和幼儿园、学校、水源等;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

  2.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办公区域分区设置。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按有关规定分区。

  4.消防、给排水、通讯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5.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

  6.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7.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四)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各地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说明、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确认件、建设项目总投资、编制说明及概算书等内容。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4.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3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坚持依法管理。

  (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落实原承诺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到位。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管理,按项目工期进度确保完成。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各设区市计委、卫生局、财政局要定期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厅、财政厅在建设期内将组成督查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4)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实践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与完善;

  (八)学位点建设水*、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或申报单位已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我省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国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九条 申报省级项目,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5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2006年为首次申报。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目的和意义、实施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省级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至3年。

  第十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于每年4月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评审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立项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八条 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可普遍推广的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做出评价。申请教学成果鉴定应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成果鉴定书》。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专家,具体人选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省教育厅审定。根据需要,鉴定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都要对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并对在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定期总结并予以表彰奖励。

  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都要把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全省每4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教育创新成果评选,对优秀教育教学创新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由省立项并予以资助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等,发表时均应注明“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加强有关信息与经验交流,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与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时推广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创新计划及其创新成果对我省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以便及时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办网站及有关媒体宣传,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5)

——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

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六条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门审查*衡后确定。

  第七条申请项目必须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勘查项目相关地质资料。

  3、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项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的.资源储量、经费概算、组织管理、工作区范围及经纬度坐标,并附上矿权登记、勘查单位资质等文件。

  4、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意向书。

  5、与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合作的,还应附上合作勘查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八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和政策审查、

  第九条当年未列入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的勘查项目可以列入项目储备库滚动储备,作为今后年度的备选项目。

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将勘查专项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局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勘查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勘查设计批复,按照工作进度分期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勘查资金。

  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勘查项目设计批准后先拨付50%;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完,且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该项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拨付30%;提交项目勘查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验收合格,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结算拨付资金尾款。

  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配套原则,同期下拨项目配套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拨付的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作为勘查单位专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经费形成的资产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建帐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勘查专项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勘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支出和核算。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勘查项目如无法实施的应当撤销,项目撤销前发生的合理开支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核销后可以从已拨付勘查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资金应收回专户重新安排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勘查设计变更产生的资金预算变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完成任务后资金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50%奖励给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50%收归重新安排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勘查项目,骗取勘查项目资金。

  2、挪用、挤占勘查专项资金。

  3、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不按规定使用勘查专项资金。

  4、首期勘查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又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勘查专项资金浪费严重。

  6、勘查项目进展缓慢,无特殊原因勘查任务到期半年后仍未完成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四条勘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野外工作进行验收,评定等级,下达项目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

  勘查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进行工作补充完善后,编写项目勘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后正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勘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源储量按有关规定审查,勘查成果管理使用、资料汇交和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找矿成果奖励制度。对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在承担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中有重大发现或有显著找矿成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成果收益遵循以下原则: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项目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发现有前景的矿点矿区,各县(市、区)*可进行项目收储和价款评估后公开出让,也可进一步开展矿产地质工作后进行矿权公开出让;与社会资金商业性勘查合作的项目,进行矿权价款评估后按合作协议分成。公开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6)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篇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生产设备;

  (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其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项目。

  (二)重点扶持且经认定的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

  (三)配套获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分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补助: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用于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并纳入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贷款发生额,以年应付银行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既有银行贷款,也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依据,经综合*衡后确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20家装备制造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企业的项目,由镇(区)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项目技术改造的具体内容、技术指标、工艺流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技术改造前后技术水*和经济效益的对比分析、风险度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3、含贷款的项目,须附上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复印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综合*衡,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市*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属企业项目获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项目总投入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项目承担者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失败的项目,必须要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要对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采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采用的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用效果、项目技改前后的技术水*对比分析;二是资金落实与使用的具体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改前后的经济效益对比分析;

  (三)技术改造资金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市经贸局收到承担企业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由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报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由市经贸局每年从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用于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7)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并抄送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抄送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教育部委托*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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