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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12:18:01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1  第七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1

  第七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颁发林权证。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林权证。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 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跨行政区界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处理。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2

  第十八条 实行林地分类保护制度。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

  第十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数量及质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其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地调查和定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采取封山(沙、滩)育林等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林草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五条 在公益林地内从事开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地内从事采挖野生植物、采脂、挖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林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

  第三十条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衡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林地定额指标,对指标内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之前提出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确需增加林地定额指标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 经过预审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一)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公益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商品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五条 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征收、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1)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上一级人民*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和省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第十四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3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给予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2)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 (菁选3篇)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1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自愿联合,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创业能力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创办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实习基地,开展有特色的农民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能满足农民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技术队伍和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适应农民教育培训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

  (三) 有适合当地产业发展,能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的培训教材;(四)有熟练掌握培训内容的师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其中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培训的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2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认定,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3

  第三十五条  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享受*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台账或者伪造培训台账的;

  (二)未根据承担任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伪造培训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资金,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委托未经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由同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委托,追回*补助资金;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3)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全文 (菁选3篇)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全文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处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级人民*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方人民*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区防御洪水的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库防洪应以兴利服从防洪,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拦洪削峰,最大限度地减免洪水灾害。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想,作出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措施,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应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并根据工程现状,按照确保安全,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编报,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各类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的编报审批办法。

  大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小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对下游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有威胁的水库工程,其审批权限可提高一级。

  第十三条 内陆河地区水库,要制定大风季节和春汛期高水位运用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风浪对水库工程的破坏,确保春汛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和河道防讯应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涝能力,确保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各类建筑设施和农田安全。

  第十五条 城镇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河流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拖。

  第十六条 重点防洪城镇,每年应编报防汛渡汛计划,经地区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批准后,报省人民*、省建委和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围田造地,违章修设构筑物,禁止在洪沟*乱开山炸石,在河道内乱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时,须经河道主管机构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指定地点内挖取。

  第十八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讯指挥部协同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各防汛重点及全区的防讯设施和防汛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对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的通信建设要列入计划,给予保证。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要河堤段都应设置有线电话,有条件的汛期要设电台。一般中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应设有线电话。无通信设备的边远山区,要规定报警信号,及时传递汛情,并要制定暴风雨时期情报的传递办法。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我省汛期一般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有特殊情况临时变更。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换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讯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惰,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水文预报;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广播、电视、公路、铁路、民航、*、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极人民*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紧急防汛期,*部门应按照人民*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补办林木采伐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抢护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可按原已批准的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采取非常措拖,保证提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下游地方*,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第三十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门要做好医疗防疫工作,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各类传染病流行蔓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统计上报洪涝灾情,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二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全文3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处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级人民*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方人民*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区防御洪水的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库防洪应以兴利服从防洪,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拦洪削峰,最大限度地减免洪水灾害。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想,作出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措施,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水库工程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应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并根据工程现状,按照确保安全,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编报,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各类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的编报审批办法。

  大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小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对下游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有威胁的水库工程,其审批权限可提高一级。

  第十三条 内陆河地区水库,要制定大风季节和春汛期高水位运用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风浪对水库工程的破坏,确保春汛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和河道防讯应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涝能力,确保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各类建筑设施和农田安全。

  第十五条 城镇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河流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拖。

  第十六条 重点防洪城镇,每年应编报防汛渡汛计划,经地区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批准后,报省人民*、省建委和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围田造地,违章修设构筑物,禁止在洪沟*乱开山炸石,在河道内乱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时,须经河道主管机构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指定地点内挖取。

  第十八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讯指挥部协同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各防汛重点及全区的防讯设施和防汛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对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的通信建设要列入计划,给予保证。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要河堤段都应设置有线电话,有条件的汛期要设电台。一般中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应设有线电话。无通信设备的边远山区,要规定报警信号,及时传递汛情,并要制定暴风雨时期情报的传递办法。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4)

——甘肃省房屋租赁合同 (菁选3篇)

甘肃省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出租方)

  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甘肃省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整租)的座落在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分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 用地, 建筑面积 *方米,房屋类型为__ ____,房屋状况为 ,产权证号码 。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4-2、租金按 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 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百 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物业管理费由 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及整改。

  7-2、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8-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9-1、甲乙双方任何一单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或未尽义务,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扣取上述金额违约金。

  9-2、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0-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10-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B、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C、该房屋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其它条款

  1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2、甲方同意乙方在房屋沿街外立面做灯箱广告牌。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1-4、本合同共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甘肃省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人(下称甲方)______

  承租人(下称乙方)______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______月缴纳。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内交纳。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采暖费由______方承担。

  四、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5)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菁选3篇)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表彰、奖励。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

  第七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批准。乡(镇)人民*应根据县(市、区)人民*的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全省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各级人民*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新增的水浇地和梯田;(三)城镇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五)县级以上人民*认为需要划入的其他耕地。

  第十一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水浇地、旱塬地、梯田等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二)沟坝地、压砂地、河滩地等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区片或地块。由县(市、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图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地块分布状况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方米8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20%至50%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无权批准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本农田内建窑烧砖、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被毁坏耕地每*方米8元至15元的罚款。对因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闲置费、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6)

——甘肃省高职院校排名 (菁选2篇)

甘肃省高职院校排名1

全国排名学校名称等级省市省份排名
80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4★甘肃1
91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4★甘肃2
192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4★甘肃3
238酒泉职业技术学院4★甘肃4
261武威职业学院4★甘肃5
414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3★甘肃6
457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3★甘肃7
501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3★甘肃8
529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甘肃9
573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3★甘肃10

甘肃省高职院校排名2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介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校占地面积529.61亩,建筑面积21.9万多*方米,固定资产2.9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503万余元,馆藏图书51.1万册,电子图书5.8万册,中外文期刊863种。装配了双向闭路电视教学系统、卫星远程教育接收系统和校园一卡通系统。基本实现了教学、科研、图书文献检索、办公和管理网络化。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介绍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是兰州市*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现有四个校区,占地面积462亩,建筑面积20余万*米。设57个专业,11个院系,3个教学部,1个中心。在校生9000余人,教职工771人,副高职称以上教师304人,硕士以上研究生209人。根据省委省*、市委市*有关文件精神,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兰州教育学院、兰州师范学校三所院校合并。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全文3篇(扩展7)

——甘肃省劳动合同新版

甘肃省劳动合同新版1

  单位名称(甲方)

  职工姓名(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劳动手册编号: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月)。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从事 工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人(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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