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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意义

发布时间:2022-06-12 08: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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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意义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4篇

【篇1】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中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豫能发〔2017〕9号

中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集团公司夺取二次创业新胜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同意。

第六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九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违背发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落实集团公司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集团公司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九)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单位)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多,考虑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自觉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集团外部其他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深化企业改革、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安置分流职工、实施契约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对职工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委、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协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职工群众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建议。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进行谈话。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依规任免。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四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存在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经常性措施和预防性机制,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
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落实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党委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党委组织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篇2】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804

【发文字号】中办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15.07.19

【实施日期】201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2015年7月19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办发〔2015〕42号 2015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篇3】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干部“能上能下”重在“先下后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和制度抓手,对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以问题为导向,旨在推进官员“能上能下”,对官场选人用人歪风邪气“开刀”。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从实际效果看,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源,不难发现,症结在于干部“下”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解决“下”难问题成为盘活干部队伍的“先手棋”。干部“下”的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要在“先下后上”下功夫,走好关键“三步棋”。



首先,营造干部“能下”的社会氛围。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共识,让广大干部、群众清楚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性、必要性,支持和理解干部能下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对干部的心理教育,把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促使干部树立“为官”不是终生职业的观念;
让每个干部都能做到既有上的愿望,也要有下的心理准备,教育干部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正确对待个人的升降、进出。
其次,拓宽干部“能下”的合理渠道。从干部的实际能力出发解决其去向问题,合理地设定好“下”的方向。按照公开统一、人人平等原则,建立健全聘任制、任期制、末位淘汰制、下岗学习培训制、平级调任制和引咎辞职和弹劾制度等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使干部能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使干部“能下去”、有地方可“下”,合理地将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到了与干部素质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确保有能者上、无能者下。
最后,建立干部“能下的评价体系。建立干部岗位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确定干部岗位目标责任,明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概念、


标准和依据;
改进干部考察方法,坚持全面、系统、多视角考核,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督,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扩大干部考察范围,把干部的“生活圈”和“社交圈”纳入考察的范围,扩大群众在考核干部中的参与程度。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也期待,在“能上能下”机制倒逼下,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篇4】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新机制
张清端;刘庆仁;

【期刊名称】《探索与求是》【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新机制张清端,刘庆仁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并与升降、奖惩制度相衔接,以便使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制度.这是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干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今后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199...【总页数】2页(P.16-17
【关键词】领导干部;目标设置;考核方式;干部政绩档案;永年县;考核标准;监督激励机制;考核监督;目标任务;工作任务【作者】张清端;刘庆仁;
【作者单位】中共永年县委常委;;【正文语种】英文【中图分类】F0【相关文献】
1.建立国有企业干部能上能下新机制[J],赵全德2.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新机制[J],姜立波
3.以干部能上能下为契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机制[J],刘树信;张路;赵素卿
4.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和更新机制[J],杨静波
5.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努力开创干部能上能下的新机制[J],雷鸣;张璞银;蔡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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