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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通用文档】

发布时间:2023-01-26 16:06:02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1  1.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通用文档】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1

  1.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格式条款就是不公*的。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阅读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1)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3篇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1

  (一)第23条第2款第3项:“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此条“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6](P22),它“涉及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期间问题,也涉及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期间的问题”[7](P39)。“承诺期限是否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各国作法不尽一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该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8](P37),德、日等国采用“适当期限”和“相当期间”。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之立法传统,倾向于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采用“合理期限”。该条中的合理期限应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二是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三是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实践中应考虑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传递方式、行业习惯等多种因素[9](P47)。

  (二)第69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规定。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6](P3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债权人请求履行往往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应当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7](P113)。因而,此条中的“合理期限”,侧重于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一理解是与《民法通则》(第88条)和原《技术合同法》(第21条)规定相一致的。

  (三)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95条第2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即不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因为时间因素对合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迟延履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特别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将可能使合同同目的落空。如果经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人的诚意与履行能力就值得怀疑,故经过债权人给予一定宽限期之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样,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经对方催告后,于一定时间内怠于行使解除权,说明其对解除权业已淡视,该权利于其已无多大意义。为保护相对人之利益,稳定因该合同而处于悬置状态的财产关系,法律规定该权利消灭。这两条中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由交通、通信状况决定的在途期间,标的物的生产过程所需时间等。

  (四)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条是关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非金钱债务具有相当广泛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必须实际履行,有些则不必。如果债权人不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必将使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于一定时期内处于不定状态,表明债权人对该债务的履行漠不关心,不利于违约人责任的及时确定或解除。笔者认为,本条之合理期限,不同于前文所述及各合理期限,其意应理解为诉讼期限。

  (五)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条是关于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即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这种证明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因而该条的合理期限应含当事人尽力消除不可抗力才能取得证明的时间和因传递方式不同而需用的在途期间。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2

  (一)“合理期限”概念模糊不清,其泛用在立法上缺乏严谨性。

  诚如前文所述,期限的界定受客观事实和立法技术限制,各国均面临同样的问题,完全作出精确的规制是不可能的,因而有必要针对特殊的情况制定出一些弹性条款,但绝对不宜过多。《德国民法典》2385条,《日本民法典》1044条,《法国民法典》2281条,但其中关于期限的弹性规定却为数极寥,而我国《合同法》仅为一部单行法,总计才428条,其中弹性规定“合理期限”就有六处之多。相比之下,显而易见,该用语不能摆脱泛用之嫌。它的概念模糊,立法未能对“合理期限”本身及它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作出解释和归类说明,其内涵的把握就容易产生分歧,因此缺乏立法上的严谨性。依笔者之观点,其一,这一用语可以使用但不宜泛用;其二,如果确因多方因素限制而不得不多用,就应该在立法上就合理期限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分类别,分层次作出相对清晰的说明。否则,只是笼而统之泛用“合理期限”,无疑戕害了立法的严谨性。法律是度量公*正义的准绳和衡器,当它本身的刻度多处模糊不清时,它的信度和效度必然会降低,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二)“合理期限”泛用扩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悖于成文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处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 理期限在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准绳不准。欲以不准之绳正确处理案件,恐难达到公*正义的应然效果。成文法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以列举式的明文规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维护制定法的权威,追求正义与公*,不但与普通法的法律价值目标殊途同归,而且也正是以此与之形式显明对照。然而,《合同法》多处使用模糊概念“合理期限”,无疑是对成文法效力事实上的削弱。因为法官的法律素质高低有别,对“合理期限”的理解必有差异,故而“合理期限”客观上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扩张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为枉法裁判搭起阶梯、飨以借口。

  (三)“合理期限”在非讼情况下可能削弱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诉讼时则对其举证不利。

  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合同法》第12条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但在合同未订明履行期限时,鉴于合同的民事性和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履行期限,该期限自然被双方当事人认定为合理期限。此时的合理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认识,在认识不足或不能预知对方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由当事人议定的合理期限,事实上会被印证为不合理,与其说是当事人咎由自取,不如说是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使然。如果权利不能实现而迫使当事人进行诉讼,则会增加其举证困难,此时期限的合理与否的裁量权掌握在法官手中,既然法律规定本身就含糊不清,法官裁量便“游刃有余”。

  再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是起诉的实质要件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此处的“事实”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10](P236)。由于合同未订明期限,如果在证据事实上原告就期限问题难以举证,依《民事诉讼法》第172条关于立案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是,起诉如果在期限问题上缺少必备的证据事实而被裁定不予受理也并非没有可能。反观其他国家,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有明确规定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11](P1)但我国法律没有这种规定对法官进行约束而保护当事人。

  显然,“合理期限”的笼统与模糊非但对当事人举证不利,而且也极易使当事人为逃避义务或减轻责任而钻法律的空子,贿买司法人员进行暗箱操作,损害相对人利益。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3

  一部新法律的诞生,凝聚了法律专家学者数年的心血,成果是喜人的。《合同法》颁行伊始,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尚未完全暴露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必将进一步显现。我们立足于对《合同法》的研究,尽快发现问题,防微杜渐,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功能和效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在前文对“合理期限”问题分析讨论之后,兹提了如下立法完善之建议:

  (一)《合同法》中“合理期限”一语笼统模糊且使用过泛,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该法正常运行的障碍,影响其效力的发挥。

  (二)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对《合同法》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不同条件下“合理期限”一语进行规范,使之便于操作。

  (三)将来修订该法时,在立法技术许可的条件下,建议删减“合理期限”的使用次数。倘立法技术达不到降低该术语出现频率的要求,建议增设专条,对“合理期限”在合同的不同阶段的含义作出有针对性的分类别、分层次的规定,尽量缩小其弹性空间,便于当事人、法官和仲裁人员有较统一、较清晰的理解,减少分歧,使该法在法理和立法上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2)

——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3篇

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1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煳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2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3)

——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3篇

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1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哪些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也不承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违约责任。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关于无效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将无效合同划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且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内容违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争议,在民法上有两种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在订立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存在着共同故意和过失,其行为明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依法当事人取得的财产要收归国家所有,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4)

——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什么3篇

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什么1

  第一、每个月要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特别是我们做记账凭证的时候一定要有财务先找到经理,然后叫经理签字,有了这个负责人的签字以后,你在做做自己的记账凭证才是正确的工作办法。

  第二、作为一个财务工作的人员,一定要细致的做好工作的任务,一般来说财务工作人员在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这个费用,以及待摊费用的摊销,这类事情必须提前做好,月末必须提取数据做完。

  第三、财务工作在月末的时候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还要编制出两个不同的分录,这个一般来说新手是不能做的,因为里的利润表和其他一些费用是老财务人员比较熟悉,如果是你的任务,那么尽快找他们了解一下。

  第四、财务工作的内容很多,编写一个企业的利润表也很关键,其中主要是把企业的总账的资产进行数据的编写,这个里面有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另外还应该有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短期投资的数据。

  第五、我们做完上面的工作,就需要做一些整理的工作了,无论是上面哪一个情况我都要做这个工作,主要的就是装订凭证工作,另外还要写报表附注,以及分析情况表,这类工作一般都要随时准备完毕。

  第六、我们需要说明的最后一点是工作的时间问题,我们上面说的内容里除了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这两个项目之外,其余的几个工作均要在月末进行,这点大家一定注意一下。

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什么2

  从业现状:一头冷一头热

  在广东,最难找工作的10种工种包括财会人员,两三个人争抢一个职位。但同时从几家公司HR那里了解到,目前公司所缺乏的也正是会计,但对职位的定位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而目前,整个会计人才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企业却从中难以发现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这就造成了会计行业“一头冷一头热”的从业现状。

  据了解,全国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累计突破一千万,达到10558610人。而在这众多的从业者当中,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为80567人,约占总数的8%,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的人数约为518万人,约占总数的49%,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数为33829人,约占总数的3%。

  从全国来看,目前会计从业人员中,普通的财务人员供大于求,已经呈现出疲软的态势,而高级的会计从业人员却十分短缺。在*未来的5年里,高级财务管理人才会非常短缺,从现在的数据看,缺口达到60%。而从地域上来看,目前大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大部分来自香港和海外,很少有内地自己培养的高级会计人才。

  薪资待遇:三级别差异化

  北京地区差异更是明显。从薪资待遇上来看,目前从职位高低划分,差异化十分显著。从全国范围来看,财务经理*均年薪为77300元,财务主管年薪为41293元,财务普通人员年薪为27005元。北京地区则分别为114000元、68900元、44240元。从各级财务人员年薪增幅上来看,全国财务经理年薪增幅为9.0%,普通财务人员年薪增幅为7.3%。北京地区差异更为明显,财务经理年薪增幅为16.0%,财务主管年薪增幅为13.6%,而财务普通职员年薪增幅只在5.0%。这说明财务高管在未来的.人才市场上将成为企业争相抢夺的主力军。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5)

——健康的定义包括哪些内容3篇

健康的定义包括哪些内容1

  1.躯体健康(生理健康)

  躯体健康是指身体结构和功能正常,具有生活的自理能力。

  2.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使心理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外界的变化。心理健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心理健康主要是指无心理障碍等心理问题的状态;广义的心理健康还包括心理调节能力,发展心理效能能力。

  3.社会适应良好

  较强的适应能力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特征。心理健康的大学生,应能与社会保持良好的接触,对于社会现状有清晰、正确的认识。既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又不会沉湎于不切实际的幻想与奢望,注重现实与理想的统一。对于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不怨天尤人,用切实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当发觉自己的理想与愿望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时,能够迅速地进行自我调节,以求与社会发展一致,而不是逃避现实,更不妄自尊大和一意孤行。

  4.道德健康

  道德健康是指能够按照社会规范的细则和要求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能为人们的幸福做贡献,表现为思想高尚,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

  健康的标准(health standards) 健康的标准包括:

  ①精力充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

  ②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任务而不挑剔;

  ③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④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环境的各种变化;

  ⑤对一般感冒和传染病有一定的抵抗力;

  ⑥体重适当,身材匀称,头、臂、臀比例协调;

  ⑦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睑不发炎;

  ⑧牙齿清洁、无缺损、无疼痛,牙龈颜色正常、无出血;

  ⑨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⑩肌肉、皮肤富有弹性,走路轻松。

健康的定义包括哪些内容2

  基本简介

  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健康”,现代人的健康观是整体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解释:健康不仅指一个人身体有没有出现疾病或虚弱现象,还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现代养生学者宋一夫率先提出“养生之前必先修心”的理论,由此可见心理上的健康与生理上的健康一样重要,这就是现代关于健康的较为完整的科学概念。因此,现代人的健康内容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灵健康、社会健康、智力健康、道德健康、环境健康等。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健康是一种心态。

  健康公式

  有关专家经过研究后,得出了一个健康公式:

  健康=(情绪稳定+运动适量+饮食合理+科学的休息)

  健康体重公式

  计算体重适宜程度的公式 - 体重除以身高的*方,如下:

  [体重 (kg)] / 【身高 (m)】=体重指数

  1、 不到18.5,偏瘦

  2、 介于18.5和20.9之间,苗条

  3、 介于20.9和24.9之间,适中

  4、 超过24.9,偏胖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认为:

  健康=15%遗传因素+10%社会因素+8%医疗条件+7%气候条件+60%自我保健

  健康状态

  1、精力充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

  2、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巨细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得当,身材均匀,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肌轻松,眼睑不发炎。

  8、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齿龈颜色正常,不出血。

  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6)

——劳动合同法第的内容 (菁华1篇)

劳动合同法第的内容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39;,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内容


合同法规包括内容3篇(扩展7)

——房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_合同范本 (菁华1篇)

房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_合同范本1

合同一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租用甲方房产及相关事项,订立以下合同。第1条 合同前提条件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所有权人均系甲方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且其下属的公司、企业或单位已同意委托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房产的出租权,甲方同意将合同房产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第2条 合同房产范围、使用和处置

 合同房产是指甲方及其下属的公司、企业或单位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共_________处,所占总建筑面积共为___________*方米(以下简称“合同房产”)。对该等房产的详细描述见附件一“合同房产一览表”及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租赁合同”,该等附件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甲方下属拥有房产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就其所拥有的一处或多处房产与乙方签署具体房产租赁合同。具体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乙方须根据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合同房产,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改变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合同房产主体结构。

 租赁期满不再续约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合同房产。

 租赁期间,如合同房产所有权人将合同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对该第三方具约束力。第3条 租赁期限

 除乙方总部办公大楼租赁期限为二年外,合同房产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追溯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算。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房产的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 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办理完毕该房产续租的一切与*部门有关的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房产,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第4条 租金和税费

 乙方每年应按照*均每个*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价格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对其中乙方总部办公大楼一万*方米租金的约定见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租赁合同》。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四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月1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365×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甲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该合同房产的房产税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手续。但除本合同附件二所指的办公大楼的租赁外,该等费用应由乙方实际负担,于收到甲方通知及相关凭证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租赁期间,合同房产的房屋水、电、暖费、维修费及其他有关使用该合同房产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第5条 运作方式

甲乙双方应于每年11月3日前分别制定各自的年度租金分配计划,并就该等租金计划达成一致,分别下发。甲方在制定该计划时,应考虑按不同区域和不同房产的情况,内部调整房产单价,并于每年11月3日前将该计划提交给乙方。第6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a)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b)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合同房产的情况进行监督。

()租赁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房产的损坏,甲方有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d)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a)甲方保证合同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性以及根据本合同出租房产的合法性,同时保证合同房产不存 在任何抵押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甲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根据本合同项下所出租的房产在租赁期限内持续符合有关法规对出租该等房产的规定。如果因此类原因使乙方受到损害,甲方保证对乙方进行赔偿。

(b)对乙方提出的与使用合同房产相关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甲方不得因自身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合同房产。

(d)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租赁登记手续。

(e)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合同房产。

(f)对于甲方暂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同时甲方应保证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对该等房产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合同执行。

 乙方权利:

(a)乙方有权依据各具体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使用合同房产。

(b)乙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可对合同房产进行改造添附,并享有改造添附部分的所有权。

()乙方可以转租,但需经甲方同意。

(d)乙方可以退租,但应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义务:

(a)乙方必须依法使用合同房产。

(b)依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第7条 双方进一步的责任

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合同的宗旨和规定的内容。第8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对房产的租期或提前退租,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届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第9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第1条 双方的陈 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第11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 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第12条 其他规定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合同及其附表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本合同或其附表或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本合同附表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第13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第14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15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附件一 合同房产一览表(略)

附件二 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租赁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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