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3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篇

2023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篇

发布时间:2023-02-02 09:54:02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篇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人民*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综合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省人民*的有关规定和辖区工作需要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规划、土地、住建、*、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生态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年度财政预算,改善综合执法条件,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八条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

  第十条 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根据*的决定或者经省人民*批准,由市人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民*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在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各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区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同级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或者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综合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改正建议,提请同级人民*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行政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推荐访问:海口市 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篇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2条

版权所有:春晖范文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春晖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春晖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滇ICP备1400138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