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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3-18 18:06:02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精干的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州、西宁市人民*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机构编制分配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精干的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州、西宁市人民*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机构编制分配方案,在国家下达给本省的行政编制总额内,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批准。

  县级人民*的行政机构编制分配方案,在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下达的县一级行政编制总额内,由县级人民*提出,报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批准。

  乡级人民*的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在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下达的该县乡一级行政编制总额内,由县级人民*提出,报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行政机构设立时应当制定编制方案,行政机构编制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省人民*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人民*批准;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和县级人民*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由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后,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确需增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专项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不得混用。

  第二十二条*部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在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数额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职数定额内,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省人民*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人民*批准;

  (二)省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机构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正县(处)级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人民*批准;

  (三)省人民*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机构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副县(处)级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核定;

  (四)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行政机构,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职数,由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核定,报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备案。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

  第二十四条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系统内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合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机构编制审核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行政机构考录、调配工作人员前,应当由机构编制工作部门依据该行政机构规格、编制定额和领导职数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

  人事部门依据《编制审核通知单》,对符合行政机构职务分类、人员结构和岗位要求的,审核其考录计划或者办理调配手续;*门依据《编制审核通知单》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办理统发工资和拨付经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构不得超编考录、调配人员。*门不得拨付超编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

  行政机构不得从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聘用临时人员从事行政职务活动。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建议有关人民*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行政机构或者擅自增减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提高机构级别或者改变行政机构职能、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超过核定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四)擅自增加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由省人民*撤销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撤销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编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超编人员录用、调配手续的,由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建议有关人民*或者监察机关撤销违法办理的手续,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拨付超编人员工资和经费的,依法追缴拨付的工资和经费,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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