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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2-06-07 18: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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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完整版】

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3篇

【篇一】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

我国中小学生“减负”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分析
作者:陈川 张美珠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19期

        摘 要 中小学生“减负”,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各个时期中小学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减负”需要政策的指导与推进。深入探讨减负政策的沿革及影响中小学生减负的原因,对于时下中小学生的合理减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课业负担 减负政策 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减负”,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生的课业负担问题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繁重的课业负担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解决学生课业负担重的问题,对于保证学生健康、促进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历史上的减负政策及其分析

        对中小学生学业负担的关注由来已久,中小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毛主席就对学生负担非常关注。他在一封群众来信上批示道“现在学校课程太多,对学生压力太大。讲授又不甚得法。考试方法以学生为敌人,举行突然袭击。这三项都是不利于培养青年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的。”这就是现代教育史上有名的“二月来信”。在此之前,毛主席在春节座谈会上提出“教育的方针路线是正确的,但是方法不对”。这是毛主席建国后第一次集中地谈到教育问题。邓小平也非常重视教育,关注学生学习负担问题。1978年4月22日他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到“学生负担太重是不好的,今后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和纠正”。1983年9月邓小平给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出教育要适应现代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提高,要求教育内容和方法恰当。200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一次提到要继续执行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政策,保证学生人格与身心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中小学减负的紧迫性及政府的重视程度。而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新世纪我国第一个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落实我国中小学生减负,实施素质教育的制度保障。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指示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减负政策来看,我国历来重视对中小学生的减负问题。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到了非减不可的地步。减负政策立足于学生的身心、人格健康发展,强调遵循教育规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到课外作业与课外活动的要求;
从强调减轻学生的作业量,到更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篇二】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

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

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 19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制度的产生

现代教育立法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市民社会(注1)的形成,其在19世纪初就已存在并得到了发展。当时的教育立法以学校为中心,其主要着眼点是在于国家权力对学生家长及私立学校教学自由(educational freedom)的保障,以及基于对学校制度实行所谓“行政监督”为中心的理念而产生的“私教育法”。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是制定于1858年及1862年的英国《教育规程》(Educational Code of 1858,1862),1789年的美国各洲教育法(General State School Law 1789)以及1848年的法国宪法。

(注1):市民社会即指的是推翻贵族统治、创立由普通市民通过议会选举而产生的民主政府。其发端于法国大革命,现在欧美一些民主国家大多形成了成熟的市民社会

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广泛开展的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的时期。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教育立法备受重视,大量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制定出来。其代表性法规是英国制定于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of 1870)、1902年和1918年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1902.1918),以及美国的弗吉尼亚《公教育法》(Public Common School Act of 1870)等。上述有关教育法律的出台,不仅丰富了作为现代教育法的法理内容,而且也从某一层面促进了这一时期教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战结束后:现代教育立法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

二战结束以后: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为了使教育更积极主动地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立法开始深入到教育的各个领域,许多国家不仅从宪法的角度对教育的功能、制度、性质、形式,以及国家对教育的责任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力图通过制定教育单行法(注2)来对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进行补充及使其更具体化。比如日、美、俄等国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及与此相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师教育法等,从而形成了一个互相衔接、严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

(注2):单行法是关于为某一项教育内容而专门制定的独立成文法。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最初的法律大多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它又称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又指统治阶级对有利于本阶级统治的习惯、风俗利用国家的权力加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成文法也逐渐由此而产生。现代意义的成文法则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条文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章。

注:目前在世界上同时存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所谓法系,并不是指某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具体指的是某种法律传统。根据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的划分,世界上大致有16个法系之多。比如古埃及法系、古希伯来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等等。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法系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它是在英国传统的基础之上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其又以英国、美国和英国殖民地区为代表。大陆法系系由古罗马法系、特别是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属于这一法系的主要有欧亚大陆各国,以及曾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系以以前发生的案例作为后续判决的主要依据,又称判例法;
而后者则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

一、英美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英美教育法学的特点:

①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两大部分

②《教育法》被视作为是教育行政中有关公法的一部分

③(美国)判例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亦是美国教育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④在美国较具代表性的教育法著作是《学校法—教师手册》,

由诺尔特(Nlot,M.C)和林恩(Linn,J.P)合著。该书主要论述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聘任、雇佣及其权利,以及教师的职务和法律责任等。该书的特点之一,是主要在判例基础上建立起的学校法学理论体系,其并为当代美国教育法研究注重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的特征打下了基础。在美国,习惯把教育法称为学校法也即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特点

二、徳日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德国教育法学)

特点:教育行政看作为是国家行政的組成部分,教育法是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二战之前的威玛时期:
教育法是基于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对学校进行监督,并为推行教育行政而制定的法

第1次大战后的1919年,在威玛了召开了德国国民议会并制定了宪法,这以后的时期也称为威玛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对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并沒有显示出实质性的进展,它只是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基于特別权力关系论的支配,并在对父母、教师的权利予以否定的前提下,对教育法的关系展开了若干研究。这样一种状况并一直延续到第二次大战以后的1950年代后期。

②二次大战结束以后:
对原有状况的批判,并且把教育法学从传統的行政法学的框架中摆脱出来,并基于教育法学自身的理论而展开研究

原来的状況遭到了以法兰克福国际教育研究所的哈斯?黒克尓(Heckel,H.)教授的强烈批判,黒克尓在1957年与察依伯教授合著了《学校法学》一书,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把教育法学从传統的行政法学的框架中摆脱出来,并基于教育法学自身的理论而展开研究。该著作虽然仍占有较大篇幅来讨论行政法框架中的课题,但该书却已对包括学校的自治、教师教育权的独立、学生的权利及学校应对学生负有的法律责任等有关教育法学的法理做出了详细而系统的阐述,因而对以后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起到很大的影响。而该著作也被誉为是世界第一本较有系统地论述教育法学的著作。

③20世纪60年代以后:
学校教育法学有了新发展,当时在法学界对基于教育法论理的教育法学的形成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如在1960年代的一次法学分科会上,学者们以“行政和学校”为題,对教育法究竟应定位在传统的行政法的框架中,还是定位于独立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而这一讨论也引发了本来対教育法研究持消极态度的公法学者们开始积极地关注教育法的建设,并著书立説发表见解。1967年,宪法学者爱克赫尓頓?西达英教授发表了题为“学校中的儿童为自己而发达的权利”的论文;
1969年宪法学者福里頓李?库莱英教授和另一名教授合著了《受教育的权利和它的完全实现》;
1969年行政法学者奥伯曼教授则在《行政法》各論中,専門以“教育”为题另立一章。在这些公法学者的著书和论文中,都积极阐述了以下的观点,即教育法的问题不能仅仅通过行政法的框架来進行研究,用特別权力关系的论点来谈论教育法的做法也应否定。这些学者大多积极赞成教师、家长、儿童的教育权,并肯定学校的自治。此外在这些著作和論文中还出现了教育法社会学的研究形式。例如,哈斯?黒克尓在1967年的《学校法和学校政策》,以及青年公法学者培耐凯在1972年出版的《国家与教育》等书中,即对学校的自治实态,国家教育計画中所显現出的傾向进行分析,并且在分析的同时还强调指出对教育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④目前:
教育法学的课题集中在以下方面,国家对学校进行监督和管制的权限;
教师

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家長对子女拥有的教育权;
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等几个方面。

(日本教育法学)

在20世纪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50年代:
受美国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的影响,奠定了战后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这一时期,随着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的相继建立,日本掀起了研究教育法学的高潮。其最初的研究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

50年代末-60年代初:
因国家对教育管制的强化而导致教育学和法学跨学科研究开出现的阶段。

上一世纪的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是日本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出现重大转变的时期。其具体反映为两个方面,一是因国家管制造成的对教育的危害;
二是经济的成长对教育带来的问题。如日本政府在行政改组时,把原为选举制的教育委员会制度彻底改变为任命制,并相应削弱教育委员会相对于一般行政部门的独立权。又比如,在行政组织改组的基础上,文部省大力推行“教育行政秩序的建立”,尤其是扩充了对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管制,如学校管理规则的制定、教员工作成绩考核、学习指导要领法定约束力的强调等等强硬措施的相继出台,造成了行政当局和教师间的冲突被搬上法庭了个案屡见不鲜。由此教育学和法学跨学科研究开始出现,理论界对“教育法”的新诠释是:“教育和教育制度是固有的法律的总称”,同时教育法学界开始把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和教育的自由作为解释教育法学的首要原理。

70年代:
是教育法学在教育学相关领域开展学际间学术研究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日本教育法学会宣告成立,其基本宗旨是:“推动教育法研究,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做出贡献”。由此构筑一个“确立国民的教育权利”的理念成为了日本包括教育行政学及教育法学在内的共同研究课题。而问世于1963年,1978年又再次修订出版的,由著名教育法学者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一书,因其着重阐述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的公共制度等问题,而一跃奠定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

三、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主要立法活动有:
1902年, 清朝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

它是针对当时产生的新兴学校所作的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而这一规定也被视为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

此后, 张百熙和张之洞等人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

此章程除规定学校系统之外,还规定了学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办法等。这一教育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学制被制定后,并一直沿用至清政府灭亡。

1912年, 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

时由蔡元培任教育总长,主要法规如《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学校系统令》等。上述法规对学校名称、教育内容、课程设置、教学要求、课程标准、教育宗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建立中国现代民主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
第一次是建国初期

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各类学校暂行规定在内的教育法规,这类法规对建国初期教育体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第二次教育立法高潮始于1960年代

那是为了贯彻1961年国家对教育实行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的方针,同时也为了纠正学习前苏联经验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并忽视法制的基础上展开的。当时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起草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等后来被称之为“高教60条、中教50条、小教40条”的三个重要法规。这些法规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从而推动了当时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三次教育立法高潮产生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

这一时期随着“四人帮”的被粉碎(197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的颁布,教育立法也迎来了灿烂的春天。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建国以后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在短短的十余年间,我国在教育领域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01年)等多部教育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还制定和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这样一些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立法的体系,并进一步推动了教育事业朝着一个“以法治教”“以法促教”的良性方向发展。

第三节 教育立法的国际动向和课题

一、教育权的实际保障问题

以日本为例,该国的教育学者对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提出了九个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 1、公立学校关于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的评价记录,以及学生档案的记录不对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公开的原则是否正确?

2、出现拒绝上学现象的中、小学生,其在正规学校以外的设施接受相当学校教育的学习活动时,其行动是否可视为是履行了公立学校的就学义务?

3、在日本有“就近上学区域”的规定,而根据这一方针所制定的在“就近上学区域”内实行的对公立中、小学可自由选择的原则,是否可视为是作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应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来加以认识。

4、日本学校教育法禁止对学生实行体罚,但个别教师和家长却认为某种程度的体罚也还是必需的,对此应如何认识才算正确?

5、日本宪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无偿制度,但现状却是孩子的父母承担了众多学校以外的教育费用(如为了取得好成绩而进夜校补习功课或请家教等),那么对此应如何看待?

6、班主任、教导主任等教职员工的校务分工,是否应由校长一人说了算?

7、家长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是否应该被承认?

8、在日本有一些反社会的宗教团体,当孩子的家长参加了这些组织后,其子女即有被剥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否是侵犯了这些孩子的人权?

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中小学生的入学教育问题、学校中发生的体罚现象和法律问题、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学校行政管理的权限问题、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等等。其中有不少问题对我国不乏借鉴意义。

二、关于教育法定义的认识问题

在我国,对教育法的定义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教育法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应归属行政法,它是部门法的一个分支

第二种观点:教育法应归属文教科技领域,而成为该领域部门法的一个分支

第三种观点:我国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这方面日本学者的观点很引人注目:
日本教育法学者平原春好、室井修等把教育法理解为是与劳动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并列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行政领域,他们并认为教育法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学领域和法学理论的法体系,是一个为了保障具有自主性的、创造性的教育而对教育制度进行规定的法的总体。

这一理解又引发了下列的思考, ↓

①即作为保障具有自主性的、创造性的教育而制定的教育法,其对教育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以宪法或教育基本法的原理为基础。换言之,教育法在原则上所依据的是教育的本质及原理,但其理论的基底却应该是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以及基于这一理念而形成的教育法实践。因此,上述内容也就成为了教育法学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②与此同时,当以上述观点所理解的教育法由于解释的立场不同,而在法理的构成及内容的编排上出现差异时,对此矛盾现象及问题状况进行研究的也应是教育法学的课题。

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盲点--我国当前的状况和问题

教育领域中的法律盲点问题:

也即在教育的某些领域,由于尚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法规而造成了在处理上的困难,或者虽然已经制定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却因为这些法规本身的不完善及存在的缺陷,而导致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困惑。

如博士生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发毕业证书案 资料一:北京大学博士生诉母校拒发毕业证书案

【案情】

1992年9月,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在获得北大的硕士学位和毕业证书后,继续留在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攻读博士学位。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第一次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7位委员以全票通过;
第二次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审查结果是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第三次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

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刘燕文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9月2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要求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一审法院在(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做出决定。

北京大学2000年1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00年4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件同时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后,海淀法院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而告终。

【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刘燕文案件所涉及的是因学校的管理问题而向法律提出的救济难题。这一案件引发了众多法律学人和和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学校问题。

大学内部关于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一般要通过三道程序,第一道程序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第二道程序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系分会的审查,第三道程序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在刘燕文一案中让我们看到了管理制度本身对学术独立的伤害。本来,判断一篇博士论文是否具备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准,应该是越在基层,越具有发言权和权威性;
而越往高层,在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权威性则越低。本案中,无线电学系的学术委员会能够对一篇关于无线电的论文做出判断,但是,到了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院系,如果其中有一位来自中文系学者的话,那学问再大,恐怕也难以判断一篇无线电专业的博士论文。因此,校学位委员会能够审查的只是程序问题,如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有某种舞弊行为,等等。本案中的论文已经进行了三次审查。只是在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最后审查时,因3票弃权、7票反对的结果而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那么,偶数16票存在的本身实际上就已违反了规定。其次,弃权票又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我既同意又不同意”,该论文既符合博士论文水准,又不符合博士论文水准?

其次还涉及到一些法律权限方面的问题:

(1)关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被告资格问题

法院能否受理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行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它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行政组织?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又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权力,是一种基于职权方面做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以,批准或者拒绝批准博士学位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当事人身份、待遇等重大利益,所以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所以,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至于被告资格是否适格,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行使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权力的规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应该是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2)关于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

本案第一审,法院已经受理并做出了判决,由此表明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失效问题。上诉审在发回重审的决定下达之后,下一级法院又以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这在法律程序上的疑点和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如再从教育法的角度来进行思考的话,则又有以下若干问题值得思考:

(1)关于学校审查

学校最高层次的审查,应该体现的是程序性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投反对票的审查委员必须书面提出自己反对的理由,并举出相关的权威证据。对于弃权票的使用应取慎重态度。因为,此时的放弃权利则意味着实质上的反对。

(2)关于大学独立的意义

大学独立是否就意味着它的所作所为都可以不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裁判是否可以介入高校教育的事务之中?高等学校的基本性质又究竟是什么?由于大学明显地行使着实际的裁量权和处分权,因此这样的权力给学生带来的直接影响显然是十分之大的。所以在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权利(包括他能否获得学位,能否获得毕业证书等方面)之时,应该让那些被认为是受到了相对处置不公平的当事人有一个另外提出质疑的途径,而这就需要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公正的审查和裁判,从而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从法治社会的逻辑来看,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应非法院而莫属。

如,在现时的一些中、小学都有供应午餐的规定,但午餐的供应商应该由谁来决定?对午餐的卫生状况又应由谁来负责?如果出了问题又应由谁来进行赔偿?而如果学生感到不满意又能否有给以辞退的权利?

又如,目前我国学生的个人档案是不对本人公开的,那如果因为记载上的错误而发生了不利于学生发展的事端,例如被大学拒绝录取,或在社会上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等等事例发生之后,应该如何依法,又应依照哪部法来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等等…

下午13:00—17: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
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13:00—17: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
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13:00—17: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
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当我被上帝造出来时,上帝问我想在人间当一个怎样的人,我不假思索的说,我要做一个伟大的世人皆知的人。于是,我降临在了人间。

我出生在一个官僚知识分子之家,父亲在朝中做官,精读诗书,母亲知书答礼,温柔体贴,父母给我去了一个好听的名字:李清照。

小时侯,受父母影响的我饱读诗书,聪明伶俐,在朝中享有“神童”的称号。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才思敏捷,小河畔,花丛边撒满了我的诗我的笑,无可置疑,小时侯的我快乐无虑。

“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青春的我如同一只小鸟,自由自在,没有约束,少女纯净的心灵常在朝阳小,流水也被自然洗礼,纤细的手指拈一束花,轻抛入水,随波荡漾,发髻上沾着晶莹的露水,双脚任水流轻抚。身影轻飘而过,留下一阵清风。

可是晚年的我却生活在一片黑暗之中,家庭的衰败,社会的改变,消磨着我那柔弱的心。我几乎对生活绝望,每天在痛苦中消磨时光,一切都好象是灰暗的。“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这千古叠词句就是我当时心情的写照。

最后,香消玉殒,我在痛苦和哀怨中凄凉的死去。

在天堂里,我又见到了上帝。上帝问我过的怎么样,我摇摇头又点点头,我的一生有欢乐也有坎坷,有笑声也有泪水,有鼎盛也有衰落。我始终无法客观的评价我的一生。我原以为做一个着名的人,一生应该是被欢乐荣誉所包围,可我发现我错了。于是在下一轮回中,我选择做一个平凡的人。

我来到人间,我是一个平凡的人,我既不着名也不出众,但我拥有一切的幸福:我有温馨的家,我有可亲可爱的同学和老师,我每天平凡而快乐的活着,这就够了。

天儿蓝蓝风儿轻轻,暖和的春风带着春的气息吹进明亮的教室,我坐在教室的窗前,望着我拥有的一切,我甜甜的笑了。我拿起手中的笔,不禁想起曾经作诗的李清照,我虽然没有横溢的才华,但我还是拿起手中的笔,用最朴实的语言,写下了一时的感受:

人生并不总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有不如意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阅读自己的人生,体会其中无尽的快乐和与众不同。

“富不读书富不久,穷不读书终究穷。”为什么从古到今都那么看重有学识之人?那是因为有学识之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那时因为读书能给人带来快乐。

自从看了《丑小鸭》这篇童话之后,我变了,变得开朗起来,变得乐意同别人交往,变得自信了……因为我知道:即使现在我是只“丑小鸭”,但只要有自信,总有一天我会变成“白天鹅”的,而且会是一只世界上最美丽的“白天鹅”……

我读完了这篇美丽的童话故事,深深被丑小鸭的自信和乐观所折服,并把故事讲给了外婆听,外婆也对童话带给我们的深刻道理而惊讶不已。还吵着闹着多看几本名着。于是我给外婆又买了几本名着故事,她起先自己读,读到不认识的字我就告诉她,如果这一面生字较多,我就读给她听整个一面。渐渐的,自己的语文阅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一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两个人读的乐趣大,而两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全家一起读的乐趣大。于是,我便发展“业务”带动全家一起读书……现在,每每遇到好书大家也不分男女老少都一拥而上,争先恐后“抢书”,当我说起我最小应该让我的时候,却没有人搭理我。最后还把书给撕坏了,我生气地哭了,妈妈一边安慰我一边对外婆说:“孩子小,应该让着点。”外婆却不服气的说:“我这一把年纪的了,怎么没人让我呀?”大家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相让……读书让我明白了善恶美丑、悲欢离合,读一本好书,犹如同智者谈心、谈理想,教你辨别善恶,教你弘扬正义。读一本好书,如品一杯香茶,余香缭绕。读一本好书,能使人心灵得到净化。书是我的老师,把知识传递给了我;
书是我的伙伴,跟我诉说心里话;
书是一把钥匙,给我敞开了知识的大门;
书更是一艘不会沉的船,引领我航行在人生的长河中。其实读书的真真乐趣也就在于此处,不是一个人闷头苦读书;
也不是读到好处不与他人分享,独自品位;
更不是一个人如痴如醉地沉浸在书的海洋中不能自拔。而是懂得与朋友,家人一起分享其中的乐趣。这才是读书真正之乐趣呢!这所有的一切,不正是我从书中受到的教益吗?

我阅读,故我美丽;
我思考,故我存在。我从内心深处真切地感到:我从读书中受到了教益。当看见有些同学宁可买玩具亦不肯买书时,我便想到培根所说的话:“世界上最庸俗的人是不读书的人,最吝啬的人是不买书的人,最可怜的人是与书无缘的人。”许许多多的作家、伟人都十分喜欢看书,例如毛泽东主席,他半边床上都是书,一读起书来便进入忘我的境界。

书是我生活中的好朋友,是我人生道路上的航标,读书,读好书,是我无怨无悔的追求。

一个人的谈吐有没有“味道”,完全要看他的读书方法。如果读者获得书中的“味”,他便会在谈吐中把这种风味表现出来;
如果他的谈吐中有风味,他在写作中也免不了会表现出风味来。

所以,我认为风味或嗜好是阅读一切书籍的关键。这种嗜好跟对食物的嗜好一样,必然是有选择性的,属于个人的。吃一个人所喜欢吃的东西终究是最合卫生的吃法,因为他知道吃这些东西在消化方面一定很顺利。

读书跟吃东西一样,“此人吃来是蜜糖,他人吃来是砒霜”。教师不能以其所好强迫学生去读,父母也不能希望子女的嗜好和他们一样。如果读者对他所读的东西感不到趣味,那么所有的时间全都浪费了。

所以,永远记得,这世间上没有什么一个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纵使某一本书,如《圣经》之类,是人人必读的,读这种书也一定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当一个人的思想和经验还没有达到阅读一本杰作的程度时,那本杰作只会留下不好的滋味。

孔子曰:“五十以学《易》。”便是说,四十五岁时候尚不可读《易经》。孔子在《论语》中的训言的冲淡温和的味道,以及他的成熟的智慧,非到读者自己成熟的时候是不能欣赏的。

四十学《易》是一种味道,到五十岁,看过更多的人世变故的时候再去学《易》,又是一种味道。所以,一切好书重读起来都可以获得益处和新乐趣。

多读书,可以让你觉得有许多的写作灵感。可以让你在写作文的方法上用的更好。在写作的时候,我们往往可以运用一些书中的好词好句和生活哲理。让别人觉得你更富有文采,美感。

多读书,可以让你全身都有礼节。俗话说:“第一印象最重要。”从你留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中,就可以让别人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所以多读书可以让人感觉你知书答礼,颇有风度。


多读书,可以让你多增加一些课外知识。培根先生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不错,多读书,增长了课外知识,可以让你感到浑身充满了一股力量。这种力量可以激励着你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从书中,你往往可以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使你不断地改正错误,摆正自己前进的方向。所以,书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

多读书,可以让你变聪明,变得有智慧去战胜对手。书让你变得更聪明,你就可以勇敢地面对困难。让你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你又向你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迈出了一步。

多读书,也能使你的心情便得快乐。读书也是一种休闲,一种娱乐的方式。读书可以调节身体的血管流动,使你身心健康。所以在书的海洋里遨游也是一种无限快乐的事情。用读书来为自己放松心情也是一种十分明智的。

读书能陶冶人的情操,给人知识和智慧。所以,我们应该多读书,为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打下好的、扎实的基础!
“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 生活里没有书籍, 就好象没有阳光; 智慧里没有书籍, 就好象鸟儿没有翅膀。”([英] 莎士比亚)。“一本新书象一艘船, 带领着我们从狭隘的地方, 驶向生活的无限广阔的海洋。”([瑞士] 凯勒)。“不读书就没有真正的学问,没有也不可能有欣赏能力、文采和广博的见识。……不读书的人就不是一个完人。”([俄] 赫尔岑)。多读书, 可以开阔视野, 增长见识, 启迪智慧, 可以使自己在工作中有所创造, 有所成就; 多读书, 可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宝库, 进一步懂得生活, 可以提高自己的文采和对艺术的欣赏能力, 可以变“下里巴人”为“阳春白雪”, 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丰富多采, 充满情趣。

“书是随时在近旁的顾问, 随时都可以供给你所需要的知识, 而且可以按照你的心意, 重复这顾问的次数。”(凯勃司)。知识就是力量, 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要想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 没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行的; 科学技术仅为少数人所掌握, 也是不行的, 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 更是如此。而要想让所有的人都上学学习, 是不可能的。那么, 就只有在工作中学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条件自学。在自学过程中, 不可能人人都能得到指导老师, 那么, 最好的老师就是书籍。

“书籍蜿蜒伸入我们的心灵, 诗人的诗句在我们的血流里舒缓地滑行。我们年轻时诵读它们, 年老时仍然铭记它们。我们读到他人的遭遇, 却感到身历其境。书籍到处可得, 而且价廉物美。我们就象呼吸空气中的氧一样吸收书中的营养。”([英] 哈慈利特)。读书有这样多的好处, 而书籍又可随时随地买到, 并且花钱不多; 时间, 工作之余也是足够的; 精力, 20岁左右的小伙子和姑娘们是充沛的。这种年龄, 记忆力旺盛, 分析判断能力也已达到一定程度, 且无家室之累, 正是集中精力学习知识的黄金时代, 千万不要白白地浪费掉。中国有句古话: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待到自己在曲折的人生中悟出应该多学本事的道理, 想学的时候, 由于年龄的增长, 记忆力衰退, 由于家庭的重负, 精力集中不起来, 那时想学也学不好了。与其那时悔恨终生, 倒不如现在就努力学习。

“学海无涯勤是岸, 云程有路志是梯”, “勤奋能点燃智慧的火苗, 懒惰是埋葬天才的坟墓”。“业精于勤, 荒于嬉; 行成于思, 毁于随。”([唐] 韩愈)。成功的喜悦, 永远都是只属于那些勤奋好学, 勇于攀登的人们。“如果你们, 年轻的人们, 真正希望过‘很宽阔, 很美好的生活’, 就创造它吧, 和那些正在英勇地建立空前未有的、宏伟的事业的人手携手地去工作吧。”([苏] 高尔基)。为了能够工作得更好和生活得更美好, 读书学习吧, 年轻的朋友! 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可见,古人对读书的情有独钟。其实,对于任何人而言,读书最大的好处在于:它让求知的人从中获知,让无知的人变得有知。读史蒂芬?霍金的《时间简史》和《果壳中的宇宙》,畅游在粒子、生命和星体的处境中,感受智慧的光泽,犹如攀登高山一样,瞬间眼前呈现出仿佛九叠画屏般的开阔视野。于是,便像李白在诗中所写到的“庐山秀出南斗旁,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

对于坎坷曲折的人生道路而言,读书便是最佳的润滑剂。面对苦难,我们苦闷、彷徨、悲伤、绝望,甚至我们低下了曾经高贵骄傲的头。然而我们可否想到过书籍可以给予我们希望和勇气,将慰藉缓缓注入我们干枯的心田,使黑暗的天空再现光芒?读罗曼?罗兰创作、傅雷先生翻译的《名人传》,让我们从伟人的生涯中汲取生存的力量和战斗的勇气,更让我们明白:唯有真实的苦难,才能驱除罗曼谛克式幻想的苦难;
唯有克服苦难的悲剧,才能帮助我们担当起命运的磨难。读海伦?凯勒一个个真实而感人肺腑的故事,感受遭受不济命运的人所具备的自强不息和从容豁达,从而让我们在并非一帆风顺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勇,做命运真正的主宰者。在书籍的带领下,我们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而我们的心灵也将渐渐充实成熟。

读书能够荡涤浮躁的尘埃污秽,过滤出一股沁人心脾的灵新之气,甚至还可以营造出一种超凡脱俗的娴静氛围。

下午13:00—17: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
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四季更迭,我们总会在落寞里送走一个季节,在希望里又迎来新的季节。在一阵萧瑟的凄风冷雨过后,终于迎来了明媚淡然的浅秋。九月,有饱满的收获,也有失意的伤感,有意外的惊喜,也有沉淀过后的平淡。我想把我的记忆永恒,偶尔打开回味的时候,默然相对,独自欢喜。

  九月,闲适的假期已然结束,忙碌的身影穿梭在学校与家的两点一线上。一段焦头烂额过后,终于慢慢走向生活的正轨。欣慰的是,一个属于教育人的节日——教师节,如一阵清风抚去你满身的疲惫。教师节,是在这样挥汗如雨的开学季送来的一片温馨。行走在时光机里,一直以为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没有诗歌中盛赞的伟大,每天做着就是一些平凡琐碎、循环重复的细致工作。只有在这个季节的这一天里,自己仿佛借着秋风的手,飞在了云端,尽情享受着灵魂的赞美和精神的慰藉。

  飞在了云端,又落回地平线上之后,欣喜的是,在九月里与中秋佳节相遇。中秋是个花好月圆的日子,在这小长假里,与家人团聚一起,品尝一口月饼的香甜,听老一辈们讲讲过去的故事,和兄弟姐妹一起回味过去的中秋,和孩子们一起庆祝现在的中秋,这是这个九月馈赠于人的一份特殊的礼物。明朗的月,凉爽的风,火红的海棠,成串的葡萄,都成了人们美好的向往。中秋的圆月,中秋的亲情,中秋的乡情,中秋的欢聚,解除了人们淡淡的乡愁,浓浓的思念。人们举杯望月,对酒当歌,共祝“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美好。

  九月,一片叶子的飞舞,让人看到了又是一个秋天,不免让人心生一丝悲凉,可是那些火红的枫叶,何尝不是秋送给我们的一片片诗行?九月,我欣喜与诗相遇。和煦的阳光写进我的向往,缠绵的秋雨写进我的惆怅,凄凉的秋风写进我的思念,遍野的黄花写进我的欢喜,悠悠白云写进我的温柔,潺潺溪水写进我的等待……朦胧里,繁华中,孤独时,低眉处,无不落下一行行诗。诗情画意里,我的幻想随着诗句一起飞舞……倘若让我乘着九月的风而去,我一定会飞到你的身边,与你一起感受夕阳的温馨,一起欣赏野菊的娇媚,一起歌吟湖水的潋滟,一起嗅过麦田的芬芳,一起品尝漫山遍野的果子的甘甜……那该是怎样的一种美好?和一知心人相伴在九月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此生,已是圆满。

【篇三】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改革举措

强化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现实意义
作者:苗志明
来源:《甘肃教育》2019年第23期

        【关键词】 劳动教育;要求;途径;形式;措施;意义

        【中图分类号】 G63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9)23—0038—01

         劳动是人类生存的本质。古今中外的学者,对劳动和劳动教育都有过许多重要论述,他们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诠释了劳动及劳动教育的要义。当前,劳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被淡化,造成了普通中小学生不同程度地不愿意参加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不少学生从未经历过劳动锻炼,缺乏必要的生活体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出现了与劳动人民乃至长辈感情淡化等问题。因此,强化中小学劳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劳动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是党和国家的长期方針;把广大中小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教育方针长期坚持的目标;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勤于劳动、善于劳动、热爱劳动的高素质劳动者,是党和国家对教育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多个场合表达过尊重劳动、关心劳动者的理念,让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深入人心。2018年9月,在新时代召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教育工作大会上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的重要论述。这也为学校劳动教育开展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每一位有成就的人,在青少年时期所经历的艰苦劳动教育及锻炼,对他们的人生必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强化劳动教育,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我们生活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物质生活已得到了极大地丰富,但我们的精神世界却远没有跟上物质发展的步伐,精神与物质没有同频共振,甚至成为了物质发展的绊脚石。人生之路,有鲜花也有荆棘,有坦途也有陡坡,而我们的青少年看到的只有香花、坦途,他们中大多数人只知道享受、索取,当生活中稍微遇到一些困难或挫折的时候,他不会从自身去找寻原因,而是埋怨父母,埋怨社会,甚至会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吃的“苦”太少。因此,越是在当前优越的生活环境下,我们越应该注重劳动教育,创造机会和条件,放手让孩子们去实践去经历,在一扫一洒间涤荡心灵,在一搬一运时体味艰辛、在一粥一饭中懂得感恩,将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内化、细化、融入和渗透在劳动教育的点点滴滴,润物无声,育人于无形。

         三、强化劳动教育,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的重要形式

         “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有一则小视频,场景是一个课堂,老师很轻松的问孩子们二十元钱能做什么,孩子们的回答五花八门,但是却透露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孩子们对二十元钱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货币层面上。由此,我应该看到深层次的劳动价值。让孩子们了解了二十元钱的“来龙”,再去谈它的“去脉”的时候或许他会谈的更客观和理性,而在这个了解的过程中,劳动教育不失为一种绝好的选择,通过让学生参加卫生洒扫、环境整治、内务整理、衣物清洗、植物识别、植树造林、田间管理、果蔬种植、果品采摘、农事探究、职业体验等力所能及且形式多样的劳动,切实地去体味和感受劳动的酸甜苦乐,进而来教育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形成传承中华优良传统、弘扬劳动精神、珍视劳动成果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培育和厚植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崇高情感。

         四、强化劳动教育,是实现全面育人目标的长效措施

         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综合表现为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等六大素养。劳动教育可以促进学生形成勤俭节约、踏实肯干、意志坚定、珍爱生命、团结协作的优良品质;可以促进学生形成基本的生活生产劳动技能、初步的职业意识、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实践的能力;可促进学生强健体魄,形成健康身心和健全人格;可以促进学生形成社会责任,深化国家认同,是实现全面育人目标的强有力措施。可以说,加强劳动教育,是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育人,育全面发展的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现实需要,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蔡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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