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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

发布时间:2022-06-15 10:42: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

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3篇

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篇1

关于「国家安全法」你知道多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1、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3、为什么把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4、新的国家安全法对军事安全做了哪些规定?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
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
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5、开展国家安全立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吗?

1947年,美国时任总统杜鲁门签署了《国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楼、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都是这部法律的产物。

英国则更早。英国在1911年就发布过一部《反间谍》的成文法,1989年又发布了一部《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连出了4部与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

法国、德国、葡萄牙等国也专门把国家安全写进了该国的《刑法典》。

「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焦点解读

——中国通过首部反恐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公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97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反恐职责义务、手段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石。

该法第一章总则,规范了我国反恐工作的基本问题,是整部法律的统领。本文重点对总则内容进行解读。

焦点1: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根据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二是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三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其中“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制定该法的根本目的,“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实现上述根本目的的手段和措施。

焦点2:原则立场

该法第二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立场,开宗明义表明了国家对恐怖主义的基本态度:一是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二是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三是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五是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焦点3:法律概念

该法第三条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恐怖主义是一种主张或者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二是以暴力、破坏、恐吓等为手段;三是通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作为其目的实现渠道。该法以此为基础,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作了法律界定。

焦点4:主要思路

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主要思路。其中,第四条明确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规定了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等反恐工作基本原则;第六条强调了反恐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避免因反恐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生活,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民主法治基础上的长治久安。

焦点5:工作体制

该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反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和单位、个人的反恐怖义务,构建了全民反恐的工作体系。在领导机构上,规定由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领导机构。在部门职责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各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单位和个人义务上,规定了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协助、配合反恐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焦点6:管辖

关于管辖,该法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保护管辖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是指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解读「反间谍法」

——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已于2014年11月1日公布实施的《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一)问:原来已经有《国家安全法》,为什么还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间谍法》?

  答:去年的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后规范和加强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原《国家安全法》自1993年2月22日实施以来,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同时,为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反间谍法》。

(二)问:《反间谍法》出台后,反间谍斗争以外其他国家安全工作怎么办?

  答:原《国家安全法》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内容,将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对此,《反间谍法》也有统筹考虑,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确保国家安全机关对敌斗争的其他工作执法有依据。

(三)问:间谍行为分哪几种?

  答:间谍行为最典型的是以下三类: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四)问: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哪些具体职权?

  答:《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里的国家安全机关,是指国家安全部和各地的国家安全厅、局。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
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
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
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权;
技术侦察权;
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
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的查封扣押权;
提请海关、边防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的提请免检权;
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等。

法律明文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力有23条之多,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五)问: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反间谍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
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
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同时,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反间谍法》在规定公民和组织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六)问:在贯彻《反间谍法》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答:《反间谍法》是为国家安全机关量身定制的专门法律,但与广大公民和组织密切相关。《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

一方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据统计,目前被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群众并不鲜见,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都是西方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策反的重点进攻目标。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境外人员利用。

  根据《反间谍法》有关规定,在境外受到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实施了间谍行为,主动向有关机关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有重大表现的,可以予以奖励。

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篇2

国家安全教育日广播宣传稿

节日起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6年4月15日是中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节日活动

北京

2016年4月14日上午,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石景山学校组织150多名学生,来到北京卫戍区驻京惠喵某团,走进军营,参观践学。学校校长讲下一步该校还将邀请部队专家、英模和战士来到学校,以教育为抓手,不断提高同学们的国家安全意识。

海南

2016年4月9日,海南省国家安全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举办了全国首例全省大学生国家安全知识竞赛,来自省内各高校的17支参赛队参加了比赛。决赛实况将于4月15日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海南新闻频道晚上的黄金时段首播,并分别在16日白天的新闻频道和三沙卫视重播。

节日意义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篇3

中班国家安全教育日教案 [学校国家安全教育日班会教案2]

学校国家安全教育日班会教案2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国家安全法》,规定自2016年4月15日起,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加强我校学生对国家安全及公民的义务与权力的认识,提高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有效了解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而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学校在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开展“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主题班会教育活动,现将班会内容记录如下:

一、班会时间:4月11日下午第一节课 二、班会对象:我校六年级学生 三、班会内容 1、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为主要内容,结合校园安全、人身安全等规章制度进行拓展延伸,让学生充分认识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地位与意义,知晓个人作为公民在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权利和作用。

2、结合相关国家安全视频资料,组织学生在班会上集中观看,深刻认识国家安全现状,了解国内、国际安全信息。

四、班会效果 通过此次班会,切实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到本班每一位学生中,让学生真正掌握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清目前国家安全形势,了解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国情,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之余养成关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时刻捍卫国家安全。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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