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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6-14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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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完整文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4篇

第一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

隆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一、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

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

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协助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五)市场主体规范监管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相关信息公示系统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食品经营秩序、场内广告以及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秩序进行监控。监测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信息。负责市场网络舆情监测。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和分析。

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调查研究,拟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市场环境评价。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拟订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和其他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拟订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 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12315 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整合市场监管热线、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拟订12315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负责指挥、调度全县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和电话平台运行。承担县本级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承担组织查办“诉转案”工作。

(八)知识产权和商标广告监管股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辖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拟订全县知识产权战略、综合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专利代理职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普及工作。

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研究提出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辖区专利执法工作,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攻关,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化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管理。

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计量和标准化股

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隆安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指导和督促辖区工业产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定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

分析研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生产和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二)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

分析研判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指导协调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药品保化医疗器械监管股

分析研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掌握分析全县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并指导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质量检查检验。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市场。承担并指导辖区药品经营及使用的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特殊管理药品、反兴奋剂条例中禁用的有关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分析研判全县医疗器械安全形势,依职责组织并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组织并指导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掌握分析辖区化妆品安全形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开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担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日常抽样送检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股

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拟订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领导班子及分工

韦典成 党组书记、局长

领导和主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办全面工作。

李康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市场主体规范监管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

苏拥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综合应急管理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质量计量和标准化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股、计量所(检测中心)。

许 延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行政审批办公室、法制执法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知识产权和商标广告监管股、稽查大队(经检大队)。

陈志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药品保化医疗器械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3、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748号

办公电话:

第二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

2018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五 ”普法 工作规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五 ”普法
工作规划

为全面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提高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我县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第七个五年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为全面建设“法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适应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的大局和执法人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教育引导广大市场监督管理干部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深入学习宣传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学习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如《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增强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理念。
4、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突出主题,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5、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继续做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普法对象、要求和方法
1、普法对象:全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干部;
广大市场主体和消费者。
2、方法和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加强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以会代训、普法考试、年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针对宣传对象的不同,有重点地宣传专业法律法规和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是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道德教育相结合。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五是形式多样。因宣传教育目的、对象的不同要不断变化形式,方法要灵活,求真务实,注重效果。在宣传过程中,要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工作。
六是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践中要一手抓法制宣传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求真务实。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七是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局法制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确定重点目标、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四)组织保障和实施步骤。
1、组织保障
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县局成立“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三是进一步完善学法奖惩激励机制。明确“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县局将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2、实施步骤
规划从18年开始实施,18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阶段。根据我县政府和县局的“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县局“七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将工作计划报上级业务部门和县法宣办备案。(已实施)
第二阶段:18年下半年―18年上半年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本规划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考核,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正在实施中)
第三阶段:18年下半年为检查验收阶段。18年下半年,县局将按照上级制定的考核办法,开展自查自验,做好接受上级的检查验收准备。(需要开展的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
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
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
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
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
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
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
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
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发展;
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
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
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
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
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馈“12345”、“12331”、“12365”、“12315”、“12358”的交办工作;
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
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
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
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
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
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处置;
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
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推进和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
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
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应急督查处)。承担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
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辖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
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
拟定辖区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
承担辖区内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
推动辖区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
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
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
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质量管理规范和体系审核;
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
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事项;
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处方药核备的审查;
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初审;
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
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负责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
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
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
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
承担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
承担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
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统战工作;
指导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受理对党员和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局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负责行政效能监察;
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
负责局审计监督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要点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工请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以休假为常态,不休假为例外。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完年休假的,可在次年安排补休,次年仍无法安排休假的,不再跨年度安排,按有关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婚假

(一)职工结婚,假期为5天。

(二)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另外根据路程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三、产假及哺乳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1个月的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凭医院证明)。男职工的护理假为20天。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15天产假;
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五)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奖金照发,途中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五、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门病假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七、事假

(一)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二)职工因事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未事先请假或事后半天内不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的,视为旷工。旷工(当年)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职工,年终考核应被评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请事假者需在本人年休假已休完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年休假未休完,先抵扣年休假。

八、职工休假实行申报核准制度

(一)职工因私事、因病请假为半天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负责人因私事、因病请假为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休假1天(含1天)以上的,各市监所所长、机关股(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审批,交人教股登记备案;
其余人员的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或联系局领导审批,交人教股登记备案。

(三)职工休假必须先审批和备案后方可休假,休假前未事先审批或未将假条交人教股备案的,视为旷工,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如有突然情况需先向分管领导电话请假,报人教股备案,事后补签假条,交人教股,未交假条备案的仍按旷工处理。

九、各类休假待遇

(一)职工按规定休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视为出勤,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经批准的病、事假,按假期长短享受相关待遇

1.根据川人工[1994]38号文件精神,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病、事假对津补贴(绩效工资)的影响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次月起扣发病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停发当年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次月起执行其病假期间70%的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超过六个月的,停发当年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次月起执行其病假期间50%的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2)职工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停发次月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停发次月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事假对考核的影响

职工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新录用人员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4.旷工对津补贴(绩效工资)的影响

旷工一天,停发次月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两天,从次月起停发旷工两天,从次月起停发半年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三天及以上的,从次月起停发一年生活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局主要负责人的请休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班子其他成员请休假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教股登记备案。

十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假期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对假期作出相应修改后,从其规定。

附件:干部职工请(休)假申请表

干部职工请(休)假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休假类别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

月 日 —— 月 日

休假理由

及相关证明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人教股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

审签(批)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本人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并按请休假审批程序签字后,到人教股出具准假通知。

2.如请假期满未按时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各市监所所长、机关股(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交人教股登记备案;
其余人员的休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交人教股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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