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完整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3-30 14:54:02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完整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1)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2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采取*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对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研究的管理。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及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灭鼠工作。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托幼等教育机构,改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以及对教育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八)*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办者加强商品交易场所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

  (十二)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十四)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五)旅*政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和旅游风景区的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爱卫会通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引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法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接受爱卫会的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创建卫生城市。

  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加强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村(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加强健康教育,治理村屯环境卫生,减少和预防疾病发生,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屯。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在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焚烧树叶、垃圾冥纸钱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五)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园、所)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的,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农村畜禽圈舍应当定期消毒,畜禽粪便等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患病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切断人畜共患疾病传播途径,杀灭病原体。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实验动物和畜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符合饲养规定的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定期对宠物、畜禽和实验动物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病媒生物消除、杀灭药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药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从事病媒生物消除杀灭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当到设区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除、杀灭病媒生物药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用药安全、合理。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五项、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的爱卫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细则3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细则1

  下面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并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并传染并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并传染并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盛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4)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篇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

  《劳动法》和《*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副*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与职工*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最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副*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副*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副*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副*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副*,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5)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全文3篇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本市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案、错案和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以下简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并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全文2

  第六条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检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七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区(县)人民*向社会公布。

  人民*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各司其职责;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市人民*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全文3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上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均应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对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6)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1

  2015年6月11日,《**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2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7)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3篇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 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8)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版 (菁选3篇)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版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版2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确定相应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二)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三)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咨询;

  (四)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五)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四)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不正之风;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

  (二)开展财经法制宣传教育;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资金结算、行政审批、*采购、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版3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提出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建议内容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建议单位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收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鼓励和引导利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机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9)

——区二中卫生工作条例 (菁华1篇)

区二中卫生工作条例1

二中卫生工作条例

1、学生个人卫生制度

(1) 定时作息。每天学习(包括自习课)与课外活动时间七小时,保证学生睡眠不少于八小时。

(2) 养成坐正、立直的良好习惯。

⑶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六勤"、"六不"。"六勤"为:勤洗澡、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勤晒被褥;"六不"为: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吸烟、不饮酒、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壳纸屑杂物。

(4) 保护视力,做到"五要"、"五不要"。"五要"为:要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要认真正确地作眼保健操,连续看书半小时后,要休息片刻或向远方眺望一次,收看电视要开灯,保持最佳距离,教室座位每月要调换一次,桌凳高低要符合卫生要求。"五不要"为:不要躺着看书,不要在光线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不要在行进途中坐在动荡的车船内看书,不要把字写得过小、过密,不要边吃饭边看书或电视。

(5) 不要用手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

(6) 饭前、便后要洗手。

(7) 饭前、饭后不做剧烈活动。

2、教师个人卫生制度

(1)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不准穿拖鞋、*脚短裤、背心。

(2) 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抽烟,不与学生口对口的近距离讲话。

3、学校环境卫生制度

(1) 室内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桌凳整齐,各类物体安置有序。

(2) 室外每周一大扫,清洁区、绿化区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

⑶ 宿舍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中午、早晚开窗通风透气,保持空气清新。

(4) 教室内要有面盆、扫帚、洒水壶、痰盂等清洁卫生器具。

4、厨房卫生制度

(1) 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口罩,出售饭菜时,不吸烟,不用手拿熟食。

(2) 严格执行卫生制度,保证师生每天吃到热饭菜,待餐饭菜要加盖或罩纱。

⑶ 厨房内外经常打扫,无蝇、无鼠、无灰尘、无污水杂物。

5、体育卫生制度

(1) 医务室必须密切配合体育学科,共同做好体育卫生工作,积极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

(2) 经常检查运动场地,运动场地要*坦、无石块、无杂物。沙坑内要有足够的沙子,并经常翻松。

⑶ 体育课和运动队训练时,学生必须着轻便服装穿运动鞋,必须控制好运动量,必须有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整理部分。

(4) 对器械训练项目,一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检查运动器械,对锈烂断裂的运动器械立即停止使用。

(5) 女学生月经期间及体弱多病的学生要控制运动量,不做剧烈运动。

(6) 教育学生认真做好二操,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认真执行体育锻炼的各项要求,严防伤害事故。

6、卫生宣传制度

(1) 切实搞好卫生宣传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学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

(2)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季节性疾病的宣传工作,使学生掌握防病知识。

⑶ 每学期举办二次以上卫生讲座,每两周出一期黑板报,进行卫生宣传。

(4) 开展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5) 经常进行体育卫生、预防近视的宣传教育,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6) 对学生进行体育卫生、教学卫生及一般急救常识教育。

7、教学卫生制度

(1) 教师上课必须教态自然、语言生动、启发学生思考,板书字迹清楚,每个字的宽度不小于8厘米,外文字母不小于4厘米,学生书写时,字体不宜过小,作业份量不超过国教委和省教委规定。

(2) 任课教师必须督促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督促学生保持正确的坐写姿势和用眼卫生。

⑶ 经常检查和指导学生注意用眼卫生,做到"二要、二不要",读写时保持"三个一",手指离笔头一寸、胸部离桌沿一拳、眼睛离书本一尺。

(4) 教师必须准时下课,按时放学,不占用学生休息时间,下课后督促学生到室外活动,教室内开窗、通风换气。

(5) 教室保持安静、整洁,前排学桌与黑板的距离不少于2米,后排不大于9米,组行间位置每两周对调整一次。

(6) 教室墙壁要定期粉刷,黑板要定期整修,保持*整无反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扩展10)

——某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菁华1篇)

某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1

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年9月27日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 例》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2月1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保卫部门组织协调,

一、

二、三级责任人(见

第四条 )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行政序列划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校级为第一级,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各系、部、处、馆、室、所、场、中心、基地、资产经营公司及后勤服务、信息化管理中心为第二级,其分管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二级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应明确(如各系、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各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三级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 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工作、消防工作、*工作、*安校园、*安单位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单位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五)协助*机关、*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危害*的行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担负着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学校具体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贯彻意见,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院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治安灾害、爆炸、失密、泄密、冲击校园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四)协助*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的行为,收集影响社会与高校稳定的信息。

(五)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监控,对破坏校园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利用校园网传播*、淫秽、攻击党和国家*及领导人等有害信息的情况进行查处。

(六)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检查,负责处理一般火警事故,协助*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特殊工种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备的安装、购置、监督和管理。

(九)及时向*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十)加强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负责校园门卫管理和校内巡逻;管理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各类非学历班学生中的治安问题;疏导内部矛盾,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十二)做好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十三)掌握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情况,并加强安全管理。(十四)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列入各级党政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八条 对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站、通讯设备、配电房、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存放现金、票证、金银及其它贵重金属的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生物菌种的部位,试题库等。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界定由各单位根据

第八条 之规定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查,报学校批准后送*机关备案,其管理办法是: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由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且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的人担任。

(二)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普及物防设施,必须安装技防设施,安排人员值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四)贵重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管理规定》。并贯彻以下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二)学校组建义务消防队,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兼职消防员,定期参加保卫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习。

(三)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责任单位要与保管人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协助外事部门和*机关,*机关工作。外事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院办公室应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守法;

(二)发现可疑情况,发生纠纷、涉外案件,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组织力量调解矛盾,保护现场,协助*机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凡聘用外籍教师、招收外籍学生,邀请外藉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举行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卫部门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同胞比照外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十三条 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使,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确实需要为师生服务的宣传、公益活动,应经校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内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严格会客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餐厅、浴室、学生宿舍等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餐厅要防止投毒、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生宿舍要防火、防盗;公共浴室要防止盗窃、流氓滋扰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校园内各种大型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活动场所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主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之前要向保卫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供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络使用单位的监察、监督机关。严格执行网络管理规定,净化网络阵地,防止*、淫秽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条 其它楼、堂、馆、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要建立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专人值班,并将值班制度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的使用单位应依照贵阳市*的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的管理手续。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校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条 例,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教职工、学生中违法犯罪人员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或帮教轻微违法人员有明显成效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机关、保卫部门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有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 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工作条例 卫生 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00字

版权所有:春晖范文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春晖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春晖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滇ICP备140013829号-1